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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有關香港不活動公司的常見問題

答案
問: 我應該怎麽做才能將我在香港成立的公司變成不活動狀態?
答: 香港《公司條例》第5條允許香港私人有限公司通過相關的特別決議,並遞交到公司註冊處,以宣布其成為不活動公司 (或稱休眠公司)。

問:
不活動公司可以獲得什麽好處?
答:
可以以最低的維護成本來保留閑置的公司。根據《公司條例》第447條的規定,透過成為不活動公司可以免除遵守以下條例要求的規定:

  • 第367(4)條 - 確保其每個子公司的財務年度都與母公司的財政年度一致
  • 第9部第4分部的第3和4分部 - 準備財務報表和董事報告
  • 第9部第5分部的第2和3分部 - 任命核數師並準備審核報告
  • 第610條 - 召開年度股東大會
  • 第662條 - 提交周年申報表

問:
公司在什麽情況下可以被視為不活動公司?
答:
根據《公司條例》第5條通過及遞交特別決議宣布其成為不活動公司,該公司將被視為不活動公司。

《公司條例》特別指出不活動公司不能進行會計交易,但不包括根據任何香港法例須支付的費用而產生的交易。會計交易根據第373條是必須備存於公司的賬簿,包括公司每天收到和支出的所有款項的每日賬目,以及收支發生的事項。

如違反上述規定的,公司將於發生會計交易當日停止不活動狀態。任何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會計交易的公司股東及董事應對該交易產生的公司債務或責任承擔個人責任。

問:
一家不活動公司是否仍然需要遵守《公司條例》或其他條例,例如支付年度商業登記費或提交報稅表?
答:
是。不活動公司仍必須遵守《公司條例》中的其他規定。例如,不活動公司必須將其董事/秘書的更改或其詳細資料的變更申報到公司註冊處。此外,不活動公司仍需要按照《商業登記條例》及《稅務條例》的要求繳交年度商業登記費及提交利得稅申報表。

問:
是否有公司不允許申請成為不活動公司?
答:
是。《公司條例》第5條只適用於私人有限公司,及非從事以下業務的公司:

  • 《銀行業條例》所界定的認可機構;
  • 《保險條例》所界定的保險人;
  • 《證券及期貨條例》獲得牌照的法團,可從事任何受規管活動;
  • 《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有聯系實體;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所界定的的核準受托人;
  • 公司的附屬公司為以上5個類別的公司;或
  • 在緊接有關特別決議通過之前 5 年內的任何時間曾屬於上述1至6的公司。

問:
不活動公司如何中止其不活動狀態?
答:
當一間處於不活動狀態的公司希望中止其不活動狀態,該公司需將其預計進行會計交易的特別決議交付公司註冊處。當該特別決議案交付公司註冊處後,該公司將恢復為活動狀態。

您還可以瀏覽:香港公司維護與合規指引 (13) - 申請成為不活動公司或睡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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