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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服務 - 馬來西亞

問題

馬來西亞勞動法令Q&A

答案
問: 在馬來西亞,《勞動法令1955》覆蓋了哪些群體?
答: 《勞動法令1955》適用於馬來西亞半島與納閩的所有雇員,不論其薪資水平。不過,月薪高於4,000令吉的雇員可能不適用於一些條款,例如加班費、輪班津貼以及解雇與退休等相關規定(視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雇傭協議而定)。

問: 根據《勞動法令1955》,標準工作時長是多少?
答: 根據《勞動法令1955》,最長工作時間為每日8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5小時,並且有權在連續6個工作日後享有1個休息天。倘若雇主要求雇員在休息日工作,則必須支付加班補償/津貼。

問: 根據《勞動法令1955》,雇員應享有哪些假期權益?
答: 在《勞動法令1955》的保障下,所有雇員都有權享有各種類型的假期,其中包括:
1. 年假:

(1) 服務年限少於2年的雇員每年可享有8天年假

(2) 服務年限介於2年至5年的雇員每年可享有12天年假

(3) 服務年限大於5年的雇員每年可享有16天年假
2. 病假:

(1)
服務年限少於2年的雇員每年可享有14天病假

(2)
服務年限介於2年至5年的雇員每年可享有18天病假

(3)
服務年限大於5年的雇員每年可享有22天病假
3. 產假:

女性雇員每次分娩可享有連續98天的帶薪產假。
4. 陪產假:

男性雇員在其妻子每次分娩期間可享有連續7天的帶薪陪產假。
5. 公共假期:

所有雇員每年都享有至少11天的公共假期,其中5天假期包括:

(1) 馬來西亞國慶日;

(2) 馬來西亞日;

(3) 最高元首誕辰日;

(4) 雇員所在州屬的統治者/州元首的誕辰,或聯邦直轄區日;及

(5) 勞動節

問: 雇主終止雇傭合同的常見原因有哪些?
答: 根據《勞動法令1955》,雇主可出於各種理由終止雇傭合同。這些理由大致可以分為行為不當、表現欠佳、裁員以及其他合法原因。

合法的解雇必須有明確及充分的理由,並且要遵循公平的程序。特別是在因不當行為解雇時,一個關鍵步驟是進行“適當調查”或“內部調查”,以確保雇員能夠充分陳述自己的意見,從而確保決策的公正性。

問: 《勞動法令1955》是否允許靈活工作安排?
答: 是的,雇員有權向雇主提交書面申請,要求靈活工作安排,包括調整工作時間、工作天數或工作地點。雇主必須在收到申請後的60天內書面回復。如果拒絕申請,雇主需向雇員提供詳細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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