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新實益擁有權報告Q&A
問: |
為什麽要制定新的實益擁有權報告要求? |
答: |
隨著《公司法2016》的修正以引入更全面的實益擁有權報告框架後,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CCM)發布了新的指南和案例研究,以協助公司遵守新的實益擁有權報告要求。 |
問: |
新的實益擁有權報告框架有哪些修訂? |
答: |
實益擁有權報告框架已修訂及涵蓋以下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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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在新的實益擁有權報告框架下,公司有哪些義務? |
答: |
公司必須向股東和潛在實益擁有人發送通知書並要求給予書面答復來核實及識別實益擁有人、將實益擁有人信息記錄予實益擁有人登記冊、在公司註冊地址維護實益擁有人登記冊及在指定時間內向CCM提交實益擁有人信息或任何相關變動。公司也須允許主管當局、執法機構、實益擁有人和授權人士查閱實益擁有人登記冊。 |
問: |
如果某人持有少於20%的股份或投票權,他或她可否被視為實益擁有人? |
答: |
即使某人持有少於20%的公司股份或投票權,但若其滿足實益擁有人C、D、E或F標準及能夠對公司行使重大控制或影響也可被視為實益擁有人。 |
問: |
實益擁有權報告申報的時限是多長? |
答: |
新成立的公司在任命公司秘書之日起的60天內需遵守實益擁有人報告準則,其中包括14天的申報期。其後,公司必須在記錄實益擁有人資料任何變更後的14 天內通知 CCM,並在其成立周年日起的30 天內向 CCM 提交載有實益擁有人資料的周年申報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