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公司高管責任保險與賠償Q&A
問: |
什麽是賠償? |
答: |
賠償一詞指的是對財務責任的保障或保護。它通常透過合同協議,其中一方承諾承擔另一方所遭受的損失或損害。 |
問: |
高管的定義是什麽? |
答: |
根據《公司法2016》第 289(9)條,“高管 ” 包括任何董事、經理、秘書、雇員、前高管、接管人或管理人,以及清盤人。 |
問: |
為什麽提供責任保險和賠償對高管們至關重要? |
答: |
在履行職責時,公司高管可能會因其行為而面臨個人責任索賠。責任保險和賠償為高管提供了保護,以免因與其在公司任職期間的決策相關的索賠或訴訟而導致個人財務損失。它們還涵蓋為抗辯此類索賠而產生的法律費用和開支,以減輕法律訴訟的經濟負擔。這可使高管能夠專註於戰略發展,而不必擔心個人影響,從而確保公司的穩定性和良好治理。然而,公司不能對高管的疏忽、失職或違反職責進行賠償,也不能賠償與這些原因相關的法律訴訟費用。 |
問: |
公司章程中的賠償條款是否足以保障高管的利益? |
答: |
不行。公司章程僅在公司與其股東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在公司與其高管之間並沒有約束力。章程中的賠償條款通常不足以全面保障高管的利益。為了確保賠償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建議與高管簽訂單獨的賠償協議,並列明賠償的具體範圍和條件。 |
問: |
公司如何為其高管提供責任保險與賠償? |
答: |
公司需要事先獲得董事會的批準才能為公司的高管投保。董事應確保賠償和保險的詳情都記錄在董事會會議記錄中,並在董事會報告中披露保險和賠償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