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公司董事利益披露Q&A
問: |
董事需要披露什麽樣的利益? |
答: |
《公司法2016》要求董事披露他們在與其他公司簽訂的合同或交易中的利益,如果該利益由某些家庭成員持有,例如配偶、子女等,董事也必須披露。 |
問: |
為什麽董事必須披露自己在其他公司的權益? |
答: |
董事可以在不同公司擔任多個董事職務,並可能影響公司在涉及自身利益的協議或交易中的決策。通過披露董事的利益,可以提高管理層的透明度,維護公司誠信,並使公司對合同或交易的決策更加明智。 |
問: |
董事應在何時披露其利益? |
答: |
在發現協議或交易有潛在的利益沖突後,董事就必須盡早向公司披露其任何個人利益。 |
問: |
董事需要披露的利益範圍有多廣? |
答: |
馬來西亞法律要求董事披露與公司有關的重大利益。然而,在不確定的情況下,全面和透明的披露是最為謹慎的做法。董事應詳細披露其利益的性質和範圍,以確保股東充分了解實際情況。 |
問: |
如果董事未向公司披露其權益,會有什麽後果? |
答: |
如果董事未能披露相關利益,將違反其信托責任和法定義務,無法履行以公司最佳利益為準則的職責,從而使合同的有效性受到挑戰。未披露相關信息屬於違法行為,董事可能會面臨罰款、監禁或兩者兼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