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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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參加就業保險,或低報員工的就業保險投保薪資,或未依規定負擔員工就業保險費,有無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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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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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雇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10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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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將員工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款,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的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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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員工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2倍罰款。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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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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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發沙龍店的建教合作生,需要參加臺灣就業保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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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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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生與建教合作單位間無雇傭關系,不適用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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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合作單位仍應為建教合作生參加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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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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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臺灣非自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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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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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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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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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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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勞動基準法規定,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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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業或轉讓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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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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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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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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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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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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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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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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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失業給付最長可以領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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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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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為限。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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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9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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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並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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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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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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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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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臺灣失業給付期間,如果另有工作會不會影響請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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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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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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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80%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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