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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服务 - 中国台湾

问题

未依规定申报台湾员工就业保险之罚则

答案
问:
台湾投保单位未依规定申报员工参加就业保险,或低报员工的就业保险投保薪资,或未依规定负担员工就业保险费,有无罚则?
答:
  1. 投保单位未为其所属劳工办理投保手续者,按自雇用之日起,至参加保险之前一日或劳工离职日止应负担之保险费金额,处10倍罚款。
  2. 投保单位将员工投保薪资金额以多报少或以少报多者,自事实发生之日起,按其短报或多报之保险费金额,处4倍罚款,并追缴其溢领给付金额,劳工因此所受的损失,应由投保单位赔偿。
  3. 投保单位未依规定负担员工保险费,而由被保险人负担者,按应负担之保险费金额,处2倍罚款。投保单位并应退还该保险费与被保险人。

问:
美发沙龙店的建教合作生,需要参加台湾就业保险吗?
答:
  1. 建教生与建教合作单位间无雇佣关系,不适用就业保险
  2. 建教合作单位仍应为建教合作生参加劳保

问:
何谓台湾非自愿离职?
答:
(一)、
被保险人因投保单位关厂、迁厂、休业、解散、破产宣告离职。
(二)、
因劳动基准法规定,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1. 歇业或转让时。
  2. 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3. 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4. 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5. 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三)、
被保险人因定期契约届满离职,逾1个月未能就业,且离职前1年内,契约期间合计满6个月以上者,视为非自愿离职。

问:
台湾失业给付最长可以领多久?
答:
  1. 失业给付最长发给6个月为限。但申请人离职办理本保险退保时已年满45岁或领有社政主管机关核发之身心障碍证明者,最长发给9个月。
  2. 中央主管机关于经济不景气致大量失业或其他紧急情事时,于审酌失业率及其他情形后,得延长前项之给付期间最长至9个月,必要时得再延长之,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 受领失业给付未满前项给付期间再参加本保险后非自愿离职者,得依规定申领失业给付。但合并原已领取之失业给付月数及依规定领取之提早就业奖助津贴,以发给前项所定给付期间为限。
  4. 依前项规定领满给付期间者,自领满之日起2年内再次请领失业给付,其失业给付以发给原给付期间之二分之一为限。
  5. 依前项规定领满失业给付之给付期间者,本保险年资应重行起算。

问:
请领台湾失业给付期间,如果另有工作会不会影响请领资格?
答:
  1. 依就业保险法规定,失业期间或受领失业给付期间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应于申请失业认定或办理失业再认定时,告知公立就业服务机构。
  2. 被保险人于失业期间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过基本工资者,不得请领失业给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基本工资者,该月工作收入加上失业给付之总额,超过其平均月投保薪资80%部分,应自失业给付中扣除。但总额低于基本工资者,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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