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常見問題  企業服務  中國  關於中國合同違約金的常見法律問題 

常見問題

分享

企業服務 - 中國

問題

關於中國合同違約金的常見法律問題

答案
問:
違約金責任是否以實際損失為前提?
答:
約定違約金的性質是“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違約金責任一般以實際損失為前提,但需要考慮其是否具有懲罰性的性質。

問:
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可以調整嗎?
答:
可以調整,但需結合實際情況,審慎適用。當合同履行中發生違約行為時,約定的違約金可能高於或低於實際損失,此時會出現違約金與實際損失不一致的情形,《民法典》規定違約金低於或過分高於實際損失時,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進行酌增或酌減。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參考實際損失、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並結合公平及誠實信用原則予以合理調整。

問:
定金、訂金與違約金如何區分?
答: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被視為合同可以履行情況下而預先支付的合同款項。具體指的是,如果合同履行,那麽訂金就是合同付款金額中的一部分,如果合同無法履行,無論是哪一方責任,訂金可予以退還。

違約金作為合同當事人就違約行為的發生約定的一種給付,與定金一樣,都有保障合同順利履行的作用,但兩者的目的不同,違約金設立的主要的目是為了約束雙方履行合同的行為,並帶有懲罰違約行為的輔助功能,而定金屬於擔保的一種形式,目的是為了確保債權的實現。此外,兩者支付的方式也不同,定金是在簽訂合同時預先支付,並適用雙倍返還的規則,違約金的支付,則是以發生違約行為為前提。

問:
違約金與定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答: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問:
違約金與損失賠償是否可以同時主張?
答: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問:
支付違約金後還要繼續履行合同嗎?
答: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語言選擇

English

日本語

简体中文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