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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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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台灣契稅課徵稅率

答案
問:
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有所變更,要如何申請及如何課征房屋稅?
答:
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發生變更,應該在變更使用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方稅稽征機關申報,以實際變更使用日期,按月分別依所適用稅率課征房屋稅,如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以申報日為準,如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亦未申報者,以調查日為準。

問:
房屋空置時應如何課征房屋稅?
答:
空置房屋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分別以非自住之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征房屋稅。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劃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非自住之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征。

問:
我因繼承取得了一棟房屋,請問是否須申報契稅?
答:
因繼承而取得之房屋,非屬契稅課征範圍,不需申報契稅。

問:
契稅課征稅率如何?
答: 買賣6%,贈與6%,占有6%,典權4%,交換、分割2%。

問:
因故無法履行契約致房屋產權無法移轉時,買賣雙方協議撤銷契稅申報,應檢附那些證件辦理撤銷?
答: 立約雙方要共同提出「買賣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書」、「原申報所檢附之契約書」「契稅繳納收據聯及收據副聯」向地方稅稽征機關辦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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