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契税课征税率
问: |
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有所变更,要如何申请及如何课征房屋税? |
答: |
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发生变更,应该在变更使用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方税稽征机关申报,以实际变更使用日期,按月分别依所适用税率课征房屋税,如无法查得实际变更日,以申报日为准,如无法查得实际变更日亦未申报者,以调查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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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房屋空置时应如何课征房屋税? |
答: |
空置房屋应按使用执照所载用途别分别以非自住之住家用或非住家非营业用税率课征房屋税。如无使用执照者,按都市计划分区使用范围,分别以非自住之住家用或非住家非营业用税率课征。 |
问: |
我因继承取得了一栋房屋,请问是否须申报契税? |
答: |
因继承而取得之房屋,非属契税课征范围,不需申报契税。 |
问: |
契税课征税率如何? |
答: |
买卖6%,赠与6%,占有6%,典权4%,交换、分割2%。 |
问: |
因故无法履行契约致房屋产权无法移转时,买卖双方协议撤销契税申报,应检附那些证件办理撤销? |
答: |
立约双方要共同提出「买卖双方同意撤销申请书」、「原申报所检附之契约书」「契税缴纳收据联及收据副联」向地方税稽征机关办理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