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貨物稅申請退還減徵
問: |
已稅貨物因逾期或變質損壞申請退抵,得免派員監毀之條件? |
答: |
貨物稅產制廠商最近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委托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準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其所產制已納貨物稅貨物因逾期或變質損壞申請退抵之案件,所在地稽征機關仍應依規定派員會同銷毀。惟為兼顧簡政便民,如查明最近1年度無欠稅或違章記錄,且其申請銷毀之數量不超過同期間貨物出廠數量1%者,得免派員監毀,但發現異常者,仍應予以抽查並實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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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如何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申請退還減征貨物稅? |
答: |
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購買經經濟部門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未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可依「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征貨物稅稅額表」退還新臺幣5百至新臺幣2千元。 |
問: |
貨物稅之產制廠商未依限辦理申報或不申報,其滯報金及怠報金之規定? |
答: |
這個問題分兩點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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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貨物稅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會受到什麽處罰? |
答: |
貨物稅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3日按滯納金額加征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征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準者,免予加征滯納金。上述應納的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征收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並征收。 |
問: |
違反貨物稅手續的行為有那些?會受到什麽處罰? |
答: |
貨物稅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補辦或改正外,處新臺幣9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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