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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台灣貨物稅計算方式

答案
問:
何謂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如何計算?
答:
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系指產制廠商當月份銷售貨物給批發商之銷售價格;其無中間批發商者,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其價格有高低不同者,應以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
  1. 以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而無正當理由者。
  2. 自用或出廠時,無銷售價格者。                          
另依貨物稅稽征規則第39條規定,銷售價格不包括產制廠商銷售免稅貨物及1年期以上分期付款銷售貨物之價格。

問:
產制廠商出廠之貨物,如當月份無銷售價格,如何計算完稅價格?
答:
產制廠商出廠的貨物,當月份無銷售價格者,以該應稅貨物上月或最近月份之完稅價格為準;如無上月或最近月份之完稅價格者,以類似貨物的完稅價格計算;其為新制貨物,無類似貨物者,得暫以該貨物之制造成本加計利潤作為完稅價格,俟營銷後再按其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調整征收。

問:
貨物稅之產制廠商應如何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答:
產制應稅貨物之廠商應於開始產制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稽征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分別說明如下:
  1. 廠商登記:產制廠商應於開始制造應稅貨物前,依規定格式填具貨物稅廠商設立登記申請書,連同廠商登記表等文件,並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但依規定免辦工廠設立登記者,免附)等復印件及廠房倉棧簡明平面圖等各2份,送所在地稽征機關辦理登記。
  2. 產品登記:產制廠商應於開始產制應稅貨物前,向所在地稽征機關洽編產品編號及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並檢同樣品4吋照片及使用圖樣或包裝用紙各2份,送所在地稽征機關局審查登記。

問:
貨物稅之產制廠商申請登記事項有變更、合並、轉讓、解散或廢止者,應如何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答: 產制應稅貨物之廠商申請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產制廠商有合並、轉讓、解散或廢止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並繳清應納稅款。分下列2點來說明:
  1. 廠商變更登記:廠商登記表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重新填具廠商登記表,註明變更事項,並檢送變更部分證件及其復印件,送所在地稽征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 廠商註銷登記:產制廠商歇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稽征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同時將生產機器與存余原料之讓售或存置情形一並報明,其有未經完稅貨物或欠繳貨物稅,仍應繳清稅款,如有違章案件,應俟結案,方準註銷登記。

問:
產品登記事項有變更、註銷登記如何辦理?
答:
  1. 產品變更登記:已核準登記之產品,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重量、原料成分或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應於產制前向所在地稽征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僅為包裝上之使用圖樣變更者,得送所在地稽征機關備查,免申請變更登記。
  2. 產品註銷登記:已核準登記之產品,停止產制時,應申請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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