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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的相關問答(五)

答案
問:
單位能否不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
答:
不能。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問:
哪些情況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答: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離休、退休的;
  3.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 出境定居的;
  5.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7. 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 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9. 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10. 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11.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問:
哪些情況下需要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職工應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其在原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下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新調入單位或集中封存庫:
  1. 職工在本市範圍內調動工作的;
  2. 職工調入、調離本市的;
  3. 單位合並、分立的;
  4. 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後,職工住房公積金進入集中封存庫管理的;
  5. 集中封存庫職工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6. 其他需要辦理轉移手續的。

問:
單位能否不為離職的員工封存、轉移公積金賬戶?
答: 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轉移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管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本人申請辦理。

問:
職工個人可到轉出管理部辦理轉移手續嗎?
答: 如遇特殊情況職工個人需辦理轉移業務時,職工個人須持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轉出管理部辦理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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