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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相关问答(五)

答案
问:
单位能否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答:
不能。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
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离休、退休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出境定居的;
  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 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 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
哪些情况下需要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其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或集中封存库:
  1.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2. 职工调入、调离本市的;
  3. 单位合并、分立的;
  4.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进入集中封存库管理的;
  5. 集中封存库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6. 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问:
单位能否不为离职的员工封存、转移公积金账户?
答: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本人申请办理。

问:
职工个人可到转出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吗?
答: 如遇特殊情况职工个人需办理转移业务时,职工个人须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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