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的相關問答(四)
問: |
單位經營狀況欠佳,能否緩繳住房公積金? |
答: |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無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經全體職工2/3以上同意,並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準後,可以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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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緩繳住房公積金需要審批多長時間? |
答: |
對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審核、審批工作應自收到單位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 |
問: |
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
答: |
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期限每次不超過一年。單位不能恢復正常繳存,需要繼續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應在到期前一個月內辦理續延手續。 |
問: |
緩繳住房公積金的申請到期後應當做什麽? |
答: |
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應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在緩繳期間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應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
問: |
什麽情況下單位需要補繳住房公積金? |
答: |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為職工補繳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