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常見問題  企業服務  中國  關於合夥企業的相關問答(九) 

常見問題

分享

企業服務 - 中國

問題

關於合夥企業的相關問答(九)

答案
問:
合夥企業什麽情況下應當解散?
答: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 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2. 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 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 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5. 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問:
合夥企業解散後如何清算?
答: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問:
合夥企業清算期間是否仍然存續?
答: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問:
合夥企業清算結束後應當做什麽?
答: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問:
合夥企業註銷後合夥人還需要承擔合夥企業的債務嗎?
答: 合夥企業註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語言選擇

English

日本語

简体中文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