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夥企業的相關問答(九)
問: |
合夥企業什麽情況下應當解散? |
答: |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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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合夥企業解散後如何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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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
問: |
合夥企業清算期間是否仍然存續? |
答: |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
問: |
合夥企業清算結束後應當做什麽? |
答: |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
問: |
合夥企業註銷後合夥人還需要承擔合夥企業的債務嗎? |
答: |
合夥企業註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