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夥企業的相關問答(二)
問: |
合夥協議中應當包含哪些內容? |
答: |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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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合夥企業的名稱有哪些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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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的名稱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組成: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特點+組織形式。名稱中的組織形式應標明“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有限合夥”等字樣。 |
問: |
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包括什麽? |
答: |
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包括:企業名稱、企業類型、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出資額、執行事務合夥人名稱、合夥人名稱及住所、承擔責任方式。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事項還應包括其委派的代表姓名。 |
問: |
設立合夥企業需要多長時間? |
答: |
合夥企業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記機關應予當場登記並發給營業執照。除前述情形外,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 |
問: |
合夥企業的成立日期如何確定? |
答: |
合夥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夥企業成立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