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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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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

問題

中國財稅實務問答

答案
問:
電子發票沒有發票專用章,有效嗎?
答:
有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屬於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采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 )第二條規定,電子專票由各省稅務局監制,采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屬於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相同

問:
銷售免稅貨物並提供運輸的混合銷售增值稅如何計稅?
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因此,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在銷售貨物同時提供運輸服務,應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由於銷售貨物是免征增值稅,因此混合銷售中的運輸服務也跟隨免征增值稅。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為準。

問:
沒有簽合同,簽了協議、合約、確認書要交印花稅嗎?
答: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之間書立的確定買賣關系、明確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訂單、要貨單等單據,且未另外書立買賣合同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因此,雖然沒有簽署合同,但是簽署了等同於合同性質的協議、合約、確認書的,需要按照《印花稅法》的規定繳納印花稅,並不會因為只是更改一下形式或名稱就能避稅的。

問:
境外個人滿183天出租境外不動產在中國有納稅義務嗎(個人所得稅)?
答: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滿183天不滿6年的境外個人,雖然構成了“居民個人”,但是出租境外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收入,如果滿足《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問:
企業承擔訴訟費(包含誤工補貼等)能否在稅前扣除嗎?
答: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如果企業因為法院的判決(裁決)或調解,需要承擔訴訟費(包含誤工補貼等),該官司跟“企業取得收入有關”,比如購銷合同違約、勞動合同糾紛、企業送貨車發生的交通事故等,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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