ホーム   よくあるご質問  税務  中国  中国财税实务问答 

よくあるご質問

シェア

税務 - 中国

ご質問

中国财税实务问答

答え
问:
电子发票没有发票专用章,有效吗?
答:
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第二条规定,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问:
销售免税货物并提供运输的混合销售增值税如何计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在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由于销售货物是免征增值税,因此混合销售中的运输服务也跟随免征增值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问:
没有签合同,签了协议、合约、确认书要交印花税吗?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因此,虽然没有签署合同,但是签署了等同于合同性质的协议、合约、确认书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法》的规定缴纳印花税,并不会因为只是更改一下形式或名称就能避税的。

问:
境外个人满183天出租境外不动产在中国有纳税义务吗(个人所得税)?
答: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满183天不满6年的境外个人,虽然构成了“居民个人”,但是出租境外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收入,如果满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
企业承担诉讼费(包含误工补贴等)能否在税前扣除吗?
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企业因为法院的判决(裁决)或调解,需要承担诉讼费(包含误工补贴等),该官司跟“企业取得收入有关”,比如购销合同违约、劳动合同纠纷、企业送货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等,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言語選択

English

繁體中文

简体中文

閉じ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