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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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應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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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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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要拋棄繼承權,依照民法規定,應該在得知他有繼承權那天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申報時要檢附法院核准的文件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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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的遺產,如果未在繼承開始起算3年內(繼承發生日在1992年9月18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開始者,自實施當天起算),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的表示,那麼就當作拋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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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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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應向什麼地方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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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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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應該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詳細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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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在台北市、高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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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在台北市及高雄市以外之直轄市或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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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如果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自願放棄所謂的「中華民國國籍」,應該要向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例如自願放棄所謂的「中華民國國籍」以前的戶籍在高雄市,那麼就應該向高雄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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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在國外的台灣居民及外國人,那麼在台灣境內的遺產,都要向台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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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戶籍在福建省金門縣與連江縣者,要分別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與馬祖服務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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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死亡,遺留在台灣地區的財產,納稅義務人應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向台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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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財政部2019年11月15日發佈「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之案件,繼承人可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只要備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即可就近至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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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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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的價值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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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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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所留的財產,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都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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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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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如何代位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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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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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於申報期限過後可以依照「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的規定,代位申報遺產稅。申報時應檢附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准由債權人代位申繳遺產稅之民事裁定函及法院判決債權存在有關之證明文件,並且附上被繼承人除戶數據和繼承人的現戶戶籍數據等,以供國稅局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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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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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時,申報遺產稅應檢附那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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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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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的規定期限,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之法院為繼承的表示,而經法院准許繼承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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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書,還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供國稅局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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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申報需檢附的文件,請參考遺產稅申報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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