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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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应如何办理抛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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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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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要抛弃继承权,依照民法规定,应该在得知他有继承权那天起3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声请核备,并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的人,申报时要检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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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的遗产,如果未在继承开始起算3年内(继承发生日在1992年9月18日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前开始者,自实施当天起算),以书面向被继承人死亡时户籍所在地的法院为继承的表示,那么就当作抛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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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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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应向什么地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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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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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应该向被继承人死亡时户籍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办理申报,详细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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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在台北市、高雄市者,向当地国税局总局或所属分局、稽征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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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在台北市及高雄市以外之直辖市或县市者,向当地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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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如果在死亡事实发生前2年内自愿放弃中华民国国籍,应该要向原户籍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办理申报。例如自愿放弃中华民国国籍以前的户籍在高雄市,那么就应该向高雄国税局总局或所属分局、稽征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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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如果是经常居住在国外的台湾国民及外国人,那么在台湾境内的遗产,都要向台北国税局总局或所属分局、稽征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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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户籍在福建省金门县与连江县者,要分别向财政部北区国税局金门稽征所与马祖服务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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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人民死亡,遗留在台湾地区的财产,纳税义务人应该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向台北国税局总局或所属分局、稽征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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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财政部2019年11月15日发布「遗产税跨局临柜申办作业要点」规定之案件,继承人可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只要备齐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即可就近至国税局任一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办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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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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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价值在免税额以下,要不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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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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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所留的财产,不论金额大小或是否超过免税额都应该办理遗产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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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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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如何代位申报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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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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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于申报期限过后可以依照「未继承登记不动产办理强制执行联系办法」的规定,代位申报遗产税。申报时应检附法院民事执行处函准由债权人代位申缴遗产税之民事裁定函及法院判决债权存在有关之证明文件,并且附上被继承人除户数据和继承人的现户户籍数据等,以供国税局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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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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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为大陆地区人民时,申报遗产税应检附那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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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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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66条的规定期限,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之法院为继承的表示,而经法院准许继承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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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公证处所核发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委托书,还须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后,供国税局核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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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申报需检附的文件,请参考遗产税申报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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