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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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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台灣遺產稅申報

答案
問:
什麼人死亡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答:
  1. 經常居住在境內的台灣居民死亡的時候,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境內和境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2. 經常居住在境外的台灣居民和外國人死亡的時候,只要將他所遺留在台灣境內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3. 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被繼承人自願放棄所謂的「中華民國國籍」,在他死亡的時候仍然應 該將他所遺留在境內和境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4. 大陸地區的人民死亡,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台灣地區的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問: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何謂「經常居住台灣境內」及「經常居住台灣境外」?
答:
  1. 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台灣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
  2. 在台灣境內沒有住所但有居所,而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境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的人,但是接受台灣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台灣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的人,不論居留時間多久,都不屬於經常居住台灣境內的人。至於「經常居住台灣境外」,是指不符合前面所規定的人。

問:
誰是遺產繼承人?其繼承的順序如何規定?
答:
依照民法的規定,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除了配偶以外,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
  1. 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等)。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上面所說第1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問:
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答:
  1. 有遺囑執行人,以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
  2. 沒有遺囑執行人,以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沒有繼承人,只有受遺贈人時,以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3. 沒有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以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問:
繼承人有拋棄繼承者,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答: 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的話,應該要由同一順序其他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申報。如果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話,則由次一順序的繼承人申報。各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時候,則由配偶申報。如果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或繼承人不明的時候,要由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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