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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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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 中国台湾

问题

台湾遗产税申报

答案
问:
什么人死亡应该办理遗产税申报?
答:
  1. 经常居住在境内的台湾居民死亡的时候,应该将他所遗留在境内和境外的全部财产申报课征遗产税。
  2. 经常居住在境外的台湾居民和外国人死亡的时候,只要将他所遗留在台湾境内的全部财产申报课征遗产税。
  3. 死亡事实发生前2年内,被继承人自愿放弃所谓的“中华民国国籍”,在他死亡的时候仍然应 该将他所遗留在境内和境外的全部财产申报课征遗产税。
  4. 大陆地区的人民死亡,应该将他所遗留在台湾地区的财产申报课征遗产税。

问:
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何谓「经常居住台湾境内」及「经常居住台湾境外」?
答:
  1. 死亡事实发生前2年内,在台湾境内有住所,也就是有户籍登记的人。
  2. 在台湾境内没有住所但有居所,而且在死亡事实发生前2年内,在境内居留时间合计超过365天的人,但是接受台湾政府聘请从事工作,在台湾境内有特定居留期限的人,不论居留时间多久,都不属于经常居住台湾境内的人。至于「经常居住台湾境外」,是指不符合前面所规定的人。

问:
谁是遗产继承人?其继承的顺序如何规定?
答:
依照民法的规定,配偶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除了配偶以外,遗产依下列顺序继承:
  1. 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养子女及代位继承的孙子女等)。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上面所说第1顺序之继承人,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

问:
谁是遗产税纳税义务人?
答:
  1. 有遗嘱执行人,以遗嘱执行人为纳税义务人。
  2. 没有遗嘱执行人,以继承人及受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没有继承人,只有受遗赠人时,以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
  3. 没有遗嘱执行人及继承人,以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

问:
继承人有抛弃继承者,应如何申报遗产税?
答: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如有抛弃继承的话,应该要由同一顺序其他没有抛弃继承的继承人申报。如果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抛弃继承权的话,则由次一顺序的继承人申报。各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抛弃继承权的时候,则由配偶申报。如果继承人全部抛弃继承权或继承人不明的时候,要由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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