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問題(二)
問: |
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進項發票已經抵扣,是否可以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 |
答: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文件規定:
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用於進項稅額低扣的,不得申請退稅;已用於退稅的,不得用於進項稅額抵扣。 |
問: |
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應在什麽時間內申報? |
答: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文件規定: 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申報期限,為采購國產設備之日(以發票開具日期為準)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 2019年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申報期限延長至2020年8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 |
問: |
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申報應提交什麽資料? |
答: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文件規定,已備案的研發機構應在退稅申報期內,憑下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采購國產設備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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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應如何備案? |
答: |
研發機構享受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應於首次申報退稅時,持以下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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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備案情況發生變化應如何處理? |
答: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文件規定: 已辦理備案的研發機構,《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中內容發生變更的,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變更。 研發機構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采購國產設備退稅事項的,應持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撤回。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結清退稅款後,辦理備案撤回。 研發機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應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備案撤回。 外資研發中心因自身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91號公告第二條規定條件的,應自條件變化之日起30日內辦理退稅備案撤回,並自條件變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未按照規定辦理退稅備案撤回,並繼續申報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