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问题(二)
问: |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进项发票已经抵扣,是否可以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 |
答: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文件规定: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低扣的,不得申请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
问: |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应在什么时间内申报? |
答: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文件规定: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2019年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
问: |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申报应提交什么资料? |
答: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文件规定,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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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应如何备案? |
答: |
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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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备案情况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
答: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文件规定: 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 研发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9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