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企業
問: |
合夥組織已辦理註銷登記,在未辦理清算完結前,其欠繳之稅款應以何名義裁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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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合夥組織雖已辦理註銷登記,惟尚未依法定程序辦理清算完結前,該合夥組織仍屬存在,其所欠繳之稅款,應以原合夥主體之名義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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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獨資商號於辦理決清算申報後,經查獲有違章情事,是否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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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按獨資商號與公司於合法辦理清算完結後即歸於消滅不同,故獨資商號雖已辦理營利事業決、清算申報,仍得對其違章情節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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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清算人應負第2次繳納義務,稅捐機關於移送執行時,是否應另行取得執行名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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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清算人違反稅捐稽征法第13條第1項繳清稅捐之規定,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因該第2項並無得徑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之規定,稅捐稽征機關因清算人違反該項規定而移送執行時,應另行取得執行名義,即以清算人名義,另行發單(應另訂限繳日期),通知清算人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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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欠稅人死亡,所欠稅捐是否可以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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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可就欠稅人有無財產可供執行,分為下列2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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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營利事業因合並而消滅時,其在合並前之應納稅捐或違章處罰應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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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依據稅捐稽征法第15條及第49條規定,營利事業因合並而消滅時,其在合並前之應納稅捐及違章罰款,應由合並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承受負擔。又稽征機關對於因合並而消滅之營利事業之違章罰款,可以合並後存續公司名義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