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よくあるご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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コーポレート - 台湾

ご質問

独资合伙企业

答え
问:
合伙组织已办理注销登记,在未办理清算完结前,其欠缴之税款应以何名义裁罚?
答:
合伙组织虽已办理注销登记,惟尚未依法定程序办理清算完结前,该合伙组织仍属存在,其所欠缴之税款,应以原合伙主体之名义裁罚。

问:
独资商号于办理决清算申报后,经查获有违章情事,是否处罚?
答:
按独资商号与公司于合法办理清算完结后即归于消灭不同,故独资商号虽已办理营利事业决、清算申报,仍得对其违章情节处罚。

问:
清算人应负第2次缴纳义务,税捐机关于移送执行时,是否应另行取得执行名义?
答:
清算人违反税捐稽征法第13条第1项缴清税捐之规定,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应就未清缴之税捐负缴纳义务,因该第2项并无得径行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行政执行分署强制执行之规定,税捐稽征机关因清算人违反该项规定而移送执行时,应另行取得执行名义,即以清算人名义,另行发单(应另订限缴日期),通知清算人缴纳。

问:
欠税人死亡,所欠税捐是否可以注销?
答: 可就欠税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分为下列2种情形:
(1)
欠税人死亡,其继承人抛弃继承,由遗产管理人依法清理遗产,所欠税捐,如经参与分配,未受清偿部分,可以注销。
(2)
欠税人死亡,如各顺序继承人(含配偶)均已依法抛弃继承,且该欠税人亦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滞欠之税捐,可以注销。

问:
营利事业因合并而消灭时,其在合并前之应纳税捐或违章处罚应如何处理?
答: 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5条及第49条规定,营利事业因合并而消灭时,其在合并前之应纳税捐及违章罚款,应由合并后存续或另立之营利事业承受负担。又稽征机关对于因合并而消灭之营利事业之违章罚款,可以合并后存续公司名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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