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常見問題  企業服務  中國臺灣  税捐稽征法之范围 

常見問題

分享

企業服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税捐稽征法之范围

答案
問:
稅捐稽征法所稱稅捐之範圍為何?
答:
所稱稅捐,系指一切法定之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稅捐,但不包括關稅。

問:
稅捐是否有優先受償權?
答:
稅捐之征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征收及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征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征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

問:
納稅義務人宣告破產時,其應納稅捐是否可以優先受清償?
答:
納稅義務人宣告破產時,應成立破產財團,破產財團成立後,其應納稅捐為財團費用,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於破產宣告前之應納稅捐為破產債權,除法律別有優先受償之規定外,應與其他破產債權,由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之規定分配。

問:
破產財團應負擔之稅捐逾期繳納,是否要加征滯納金?
答: 破產財團於破產宣告後,因管理或變價而依法應由破產財團負擔之稅捐,性質上屬財團費用。該項應負擔之稅捐逾期繳納應否加征滯納金,應視各稅法之規定,予以加、免征之。

問:
公司受破產宣告,欠稅款是否可以繼續強制執行?第三人提供之擔保品是否可以行使質權?
答:
(1)
稽征機關就欠稅款已移送行政執行者,如欠稅人經法院宣告破產,其有關之強制執行程序,參酌司法院秘書長88年8月2日秘臺廳民二字第12024號函釋,似應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依職權停止執行。
(2)
破產程序進行中,由第三人提供擔保者,其欠稅款雖已申報為破產債權,應不妨礙稽征機關就擔保物行使質權。

語言選擇

English

日本語

简体中文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