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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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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税捐稽征法之范围

答案
问:
税捐稽征法所称税捐之范围为何?
答:
所称税捐,系指一切法定之国、直辖市、县(市)及乡(镇、市)税捐,但不包括关税。

问:
税捐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答:
税捐之征收,优先于普通债权。土地增值税、地价税、房屋税之征收及法院、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行政执行分署执行拍卖或变卖货物应课征之营业税,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
经法院或行政执行分署执行拍卖或交债权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货物,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分署应于拍定或承受五日内,将拍定或承受价额通知当地主管税捐稽征机关,依法核课土地增值税、地价税、房屋税及营业税,并由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分署代为扣缴。

问:
纳税义务人宣告破产时,其应纳税捐是否可以优先受清偿?
答:
纳税义务人宣告破产时,应成立破产财团,破产财团成立后,其应纳税捐为财团费用,财团费用应先于破产债权,随时由破产财团清偿之;于破产宣告前之应纳税捐为破产债权,除法律别有优先受偿之规定外,应与其他破产债权,由破产管理人依破产法之规定分配。

问:
破产财团应负担之税捐逾期缴纳,是否要加征滞纳金?
答: 破产财团于破产宣告后,因管理或变价而依法应由破产财团负担之税捐,性质上属财团费用。该项应负担之税捐逾期缴纳应否加征滞纳金,应视各税法之规定,予以加、免征之。

问:
公司受破产宣告,欠税款是否可以继续强制执行?第三人提供之担保品是否可以行使质权?
答:
(1)
稽征机关就欠税款已移送行政执行者,如欠税人经法院宣告破产,其有关之强制执行程序,参酌司法院秘书长88年8月2日秘台厅民二字第12024号函释,似应由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行政执行分署依职权停止执行。
(2)
破产程序进行中,由第三人提供担保者,其欠税款虽已申报为破产债权,应不妨碍稽征机关就担保物行使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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