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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藥品生產許可證》的相關問答(二)

答案
問:
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需要哪些條件?
答:
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除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2. 具有與其藥品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施和衛生環境;
3. 具有能對所生產藥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4. 具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問:
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需要哪些材料?
答:
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及其相關證明文件;
2. 企業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生產品種、劑型、設備、工藝及生產能力;企業的場地、周邊環境、基礎設施等條件說明以及投資規模等情況說明;
3. 企業營業執照,生產地址及註冊地址、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
4. 企業的組織機構圖(註明各部門的職責及相互關系、部門負責人);
5.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部門負責人簡歷,學歷和職稱證書;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登記表,並標明所在部門及崗位;高級、中級、初級技術人員的比例情況表;
6. 企業的周邊環境圖、總平面布置圖、倉儲平面布置圖、質量檢驗場所平面布置圖;
7. 企業生產工藝布局平面圖(包括更衣室、盥洗間、人流和物流通道、氣閘等,並標明人、物流向和空氣潔凈度等級),空氣凈化系統的送風、回風、排風平面布置圖,工藝設備平面布置圖;
8. 生產的範圍、劑型、品種、質量標準及依據;
9. 生產劑型及品種的工藝流程圖,並註明主要質量控制點與項目;
10. 空氣凈化系統、制水系統、主要設備驗證概況;生產、檢驗儀器、儀表、衡器校驗情況;
11. 主要生產設備及檢驗儀器目錄;
12. 企業生產管理、質量管理文件目錄。

問:
《藥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應該怎麽辦?
答:
《藥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藥品的,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藥品生產許可證》。

問:
《藥品生產許可證》遺失應該怎麽辦?
答: 《藥品生產許可證》遺失的,藥品生產企業應當立即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並在原發證機關指定的媒體上登載遺失聲明。原發證機關在企業登載遺失聲明之日起滿1個月後,按照原核準事項在10個工作日內補發《藥品生產許可證》。

問:
《藥品生產許可證》如何變更?
答: 《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許可事項變更是指企業負責人、生產範圍、生產地址的變更;登記事項變更是指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地址、企業類型等項目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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