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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14条,香港利得税原则上仅对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征税。因此,香港公司取得的非香港来源利润,在不适用其他特别征税规定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属于香港利得税的征税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离岸利润不予征税,并不等同于公司无须履行会计、审计及报税义务。
对于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香港公司,即使全部收入来自境外,仍须按照适用法规编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及履行税务申报义务,并就离岸利润申索提供合理解释及支持性资料。
香港税务局依据《部门解释及实践说明第21号》(DIPN 21)及相关司法判例,判断企业为赚取相关利润实际从事了哪些经营活动,以及这些活动在何处进行。
对于贸易企业,采购及销售合同的订立过程、交易谈判及相关经营活动,通常是判断利润来源的重要因素;对于服务企业,则需要重点考虑服务的实际履行地点。
例如,香港贸易公司向中国内地采购商品,并直接销售给欧洲客户。虽然货物未经过香港,客户及供应商亦均位于境外,但这些事实本身并不足以证明相关利润完全来源于香港以外。
税务局仍可能进一步审查客户开发、订单接受、价格谈判及合同执行等活动的实际发生地点。
因此,香港公司是否设有办公室、雇员,或货物是否经过香港,并非一套必须同时满足的法定免税条件。真正需要判断的是有关活动在利润形成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启源建议企业应结合实际业务流程,妥善保存采购及销售合同、订单、物流单据、业务往来邮件及相关人员履职记录,确保离岸利润申索具有完整且相互一致的证据支持。
香港自2023年起实施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FSIE),并于2024年进一步扩大相关资产处置收益的适用范围。该制度主要针对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在香港收取的特定外地来源收入,包括股息、利息、知识产权收入及相关资产处置收益。需要强调的是,传统地域来源原则与FSIE经济实质要求属于两项不同的法律判断。前者关注利润在哪里产生,后者则要求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就有关指明外地收入满足相应豁免要求。
对于纯股权持有实体,FSIE设有相对简化的经济实质要求;对于非纯股权持有实体,则通常需要评估其在香港从事的指定经济活动、合资格人员及经营支出等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股东贷款可能影响纯股权持有实体的资格。例如,香港控股公司向境外子公司提供股东贷款,即使该贷款不计收利息,也可能导致其不能适用纯股权持有实体的简化经济实质要求。不过,FSIE并非仅提供经济实质一种豁免途径。部分收入还可能适用参股豁免或其他法定宽免安排,须根据收入性质分别判断。
香港税务局有权要求企业就离岸利润申索提交资料及作出解释。若相关申索未被接受,企业可能需要就有关利润缴纳利得税,并面临补加评税。根据《税务条例》第60条,税务局一般可就过去六个课税年度作出评税或补加评税;涉及欺诈或故意逃税的,期限可延长至十年。
此外,如企业涉及提交不正确报税表、少报利润或其他违反税务规定的行为,还可能触发相关处罚。其中,第82A条规定的额外税最高可达少征税款的三倍。但离岸申索被拒本身并不当然构成违法,是否处罚仍取决于具体事实及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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