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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符合此项税收优惠的资格,公司必须在相关课税年度的基准期内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 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本法”)第8条,必须是马来西亚的税收居民;
- 必须根据《2016年公司法》或《1965年公司法》注册成立,主要宗旨为设立、管理和拥有已在高等教育部(以下简称“MOHE”)注册的私立高等教育机构;
- 必须在马来西亚境内经营提供高等教育服务的业务;
- 在基准期内,必须产生根据本法第33条允许扣除的费用,且该费用主要并专门用于推广高等教育出口;
- 在国外开展推广活动或私立教育展览之前,必须获得MOHE高等教育司高等教育国际化局的书面批准;
- 若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海外推广,只要MOHE批准该服务付款纯粹用于海外教育推广,则仍具备资格;
- 不能同时根据通用的服务出口细则(具体为 P.U.(A) 193/1999 或 P.U.(A) 114/2002)申报额外扣除。
在确定调整后营业收入时,为高等教育出口而产生的符合条件的推广费用,可根据本法第33条从总收入中获得额外的额外扣除,但须受内陆税收局局长限制任何被视为过度申报的法定权力约束:
- 为确定新市场潜力而进行市场调研所产生的费用(不包括机票、住宿和伙食费);
- 准备国际投标的成本;
- 根据所需规格准备技术信息资料的成本;
- 公司代表(董事或员工)赴海外执行推广任务的差旅费;
- 公司代表参加经MOHE批准的海外教育展览的差旅费;
- 参加经MOHE批准的海外教育展览的直接费用;
- 维持海外教育推广办事处的运营成本;
- 在外国大众媒体进行宣传和广告的费用。
申报额外扣除的公司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公司须准备并填写表格 Form LHDN/BT/DD/POE/HE/2026;
- 公司可通过在所得税申报表中填写 D1 栏(申请特殊扣除、额外扣除和双重扣除),并使用代码 215 来申报额外扣除;
- 须将填写完毕的表格 Form LHDN/BT/DD/POE/HE/2026 连同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妥善保存,自相关课税年度结束起至少保存七年,以备税务审计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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