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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符合此税收扣除资格,申报人必须是根据《2016年公司法令》注册成立且为马来西亚居民的公司。此外,所租赁的车辆必须符合《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2条文对“电动机动车”(以下简称“EV”)的定义,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 该EV必须是全新的;
- 在租赁给该公司之前,该EV不得曾被任何人出于任何目的使用过;及
- 该EV不得获得相关当局颁发用于商业用途(如载货或载客)的执照。
符合条件的公司可以扣除在相关课税年的基准期内发生的合格开支。开支范围包括:
- 电动机动车的租金付款;及
- 归因于租赁该EV过程的费用,具体包括保险费和手续费。
在2023课税年至2027课税年的整个合格期间内,根据本细则允许的扣除总额在一个课税年及后续课税年中累计不得超过 RM300,000。
内陆税收局局长有权审查这些租赁费用。如果申扣的总金额超过正常业务过程中合理预期的金额,内陆税收局局长可不予扣除超出部分。
此外,为防止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根据本细则申扣费用的公司,不得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39(1)(k)条文或附表3(资本津贴)申扣相同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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