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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
被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立案侦查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三)
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以下简称“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上年度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的,1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非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四)
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
(五)
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1万元的;
(六)
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处罚的;
(七)
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处以罚款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关企业的主责主业是为企业提供代理报关服务。非报关企业是指除了报关企业之外的其他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的企业。
企业向海关实施伪报,伪造、变造检验证单等行为,均存在主观故意,不适用此公告。
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非出于主观故意,适用此公告。例如:因境外供应商工作疏忽,造成装运货物时出现差错,导致企业因申报不实被海关行政处罚。企业向海关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表明其申报不实的行为没有主观故意,则该行政处罚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记录。
公告中所述的“1年内”是指企业最近1次被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倒推计算连续的12个月。
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是指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罚符合公告所列情形,则企业不因该处罚被下调为失信企业。具体来说,该处罚不作为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在计算处罚次数、处罚金额时都直接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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