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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起实施的外籍个人股息红利免税政策,是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吸引外资、弥补资本缺口和引进境外技术人才的阶段性举措,为引入境外资本、技术与人才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日趋成熟、税收体系不断完善,长期的内外差异化税收政策已经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境内个人股息红利需要按20%缴税,外籍个人同类所得免税,不仅造成税负不公,还容易引发企业变更性质套取优惠等问题。
本次政策调整,统一了内外资个税征管标准,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税收环境,标志着税制从“特惠导向”转为“公平统一”,与国际通行税制接轨。
项目
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计税规则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税率20%。
扣缴
义务人
外商投资企业为法定扣缴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时代扣代缴,并于次月 15日内完成申报纳税。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的,外籍个人应在取得所得次年6月30日前自行申报缴纳;税务机关限期缴纳的,按期限执行。
生效时间
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步废止。
- 外商投资企业应履行扣缴义务
在2026年9月1日或之后向外籍股东支付股息红利时,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代扣 20%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扣缴将面临追责。
启源建议企业提前测算未分配利润及筹划分红预案,预估税负成本,调整分红计划与资金安排。同时应规范账务处理及申报流程,妥善留存分红决议、支付凭证、扣缴申报记录等资料备查。
- 外籍个人的税负波动因居民国/地区税制而异
对于全球征税国股东而言,如英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按照国际税收规则,此类外籍个人取得中国境内股息红利时,即便在中国享受免税,返回其税务居民国后仍须就该笔全球收入补缴税款。因此,在中国境内按照双边税收协定税率(或20%法定税率)征税后,其在中国已缴纳的税款通常可在本国申请境外税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对这类股东而言,其整体税负可能并无实质增加,本质上仅为纳税地点与财政利益在两国政府间的结构性转移。
而对于地域来源税或特定免税地区的股东而言,例如香港和新加坡,相较之下,香港和新加坡对个人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及股息税(或对个人境外股息实行免税)。在此税制下,外籍个人股东在其原本的居民国/地区无需为该笔来源于中国内地的收入承担任何税负。一旦中国内地对其征税,由于其本国并无对应的应纳税额可供冲抵,这类股东将直接面临实质性的税负增加,无法透过境外税收抵免机制来消除双重征税,从而导致其实际投资回报率下降。
如果外籍个人居民国与中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且协定约定股息红利税率低于20%,通常可优先适用协定税率。企业需协助外籍个人准备受益所有人证明等材料,按规定申请享受协定待遇。
短期来看,外籍个人股东应紧密结合自身居民国的税法规定与双边税收协议(DTA),在明确自身税务身份的前提下,依法享受协议优惠待遇,妥善做好跨境税务的合规申报,防范潜在的跨境双重征税与税务合规风险。
从长远发展来看,投资者需全面评估其实质税负成本。面对不同居民国税制带来的实质影响差异,外籍股东应及早审视现有的投资路径,前瞻性地做好股权架构安排,以在合规框架下实现跨国投资收益与税务成本的最佳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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