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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分公司维护指南
| 问: |
马来西亚分公司是否需要提交周年申报表及财务报表? |
| 答: |
是的。根据《公司法2016》第575及576条文,外国公司须履行以下年度申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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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马来西亚分公司是否需要委任公司秘書? |
| 答: |
《公司法2016》并无规定要求分公司委任公司秘书。然而,根据该法令第563条文,每一家外国公司均须委任一名马来西亚代理人,负责确保该外国公司遵守该法令的相关规定。 |
| 问: |
马来西亚分公司是否需要就母公司的变更通知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 |
| 答: |
需要。根据《公司法2016》第567(1)条文,外国公司须就母公司的任何资料变更通知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代理人或其他法定资料的变更。有关通知须于变更之日起14天内提交至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 |
| 问: |
马来西亚分公司是否可以转换为私人有限公司? |
| 答: |
《公司法2016》并无任何条文允许分公司直接转换为私人有限公司。 如分公司拟透过于马来西亚注册成立的公司继续经营业务,则必须新注册成立一家私人有限公司。公司完成注册后,分公司可将其业务、资产、负债(如适用)及其他相关营运转移至新成立的公司。 当分公司停止于马来西亚经营业务后,须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提交指定表格,以通知其营业地点已停止营业,并根据法令规定办理分公司的注销手续。 |
| 问: |
马来西亚分公司是否需要办理所得税及销售与服务税(SST)登记? |
| 答: |
销售与服务税(SST)注册要求须视分公司的业务性质而定。若分公司提供应税货物或服务,例如专业及顾问服务或餐饮服务,且其应税营业额超过法定注册门槛,则必须办理SST注册。 此外,由于分公司在马来西亚经营业务,因此须向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办理税务登记,并遵守所有适用的马来西亚税务规定,包括依据马来西亚税法履行税务申报及缴税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