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境外投资ODI备案问答(140)
| 问: |
37号文下的退出机制是什么? |
| 答: |
如果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基本信息或股份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37号文变更登记;如不再需要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则应办理注销登记,但需先注销境外公司并将境外资金转回境内后再注销37号文。通常情况下,个人通过出让海外股份完成项目的退出,并办理37号文变更/注销登记。个人在境内开立资本变现账户用于接收境外资本利得,并办理结汇和缴税等手续。(资本变现账户区别于储蓄账户,非退出性质的普通利润汇回储蓄账户即可) |
| 问: |
37号文登记对境外私募及上市的影响是什么? |
| 答: |
37号文的生效和实施对民营企业的海外融资和红筹上市产生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登记更便利、“翻墙”更困难等方面。37号文对登记内容进行了大幅简化,有助于限制地方外管局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办理外汇登记的时限及结果更加可预期。 |
| 问: |
国内主体公司的股东中有金融公司或外资公司是否影响境外投资? |
| 答: |
不影响。只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规定流程完备相关审批文件,金融公司或外资公司作为股东也不会对其境外投资进程形成阻碍。 |
| 问: |
先注册国外子公司还是先办理境外投资证书? |
| 答: |
这两个步骤理论上可以同时推进,但建议优先获取境外投资批准,再正式着手设立境外实体。以避免境外实体先行设立后,境外投资申请未获通过而导致的后续运营困境。 |
| 问: |
2025年37号文政策有了一些重要调整,企业需要特别注意什么? |
| 答: |
VIE架构全面纳入监管,无论是否有资金跨境流动,所有VIE架构企业都必须登记;审查更严格,要求披露最终实际控制人(UBO)和完整股权路径;时间更紧迫,境外公司设立或变更后30天内必须完成登记;资金用途监管加强,需详细说明境外融资用途,禁止虚构交易;补登记更难,补办登记需要提交更多材料,成功率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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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当项目同时涉及自然人持股和企业投资(如VIE架构)时,应该如何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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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当项目同时涉及自然人持股和企业投资(如VIE架构)时,第一步分拆路径,个人持股部分,通过BVI公司完成37号文登记。企业投资部分,以境内母公司为主体办理ODI备案。第二步,资金隔离,禁止通过ODI资金变相转移个人资产(如以企业投资名义代持个人股权)。第三步,文档独立,建立两套档案,37号文登记凭证(个人)与ODI证书(企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