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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中国《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相关问答(四)

答案
问: 哪些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
答:
  1. 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 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
  3. 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 额为0的;
  4. 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问: 哪些情形不影响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答:
  1. 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
  2. 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
  3. 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4. 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问: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及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 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经营主体提供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生效时间以实际发布日期为准。

问: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A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予以哪些激励措施?  
答:
  1. 主动向社会公布A级名单;
  2. 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3. 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即时办理;其他普通发票按需领用;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需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
  4. 连续3年评为A级的,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
  5. 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问: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评价年度是指什么?
答: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所称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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