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相关问答(三)
| 问: |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谁来组织实施? |
| 答: |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 织实施。 |
| 问: |
税务机关评价的原则是什么? |
| 答: |
税务机关遵循无记载不评价、何时记载何时评价的原则,使用经营主体 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 |
| 问: |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采取什么方式? |
| 答: |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直接判级适用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的经营主体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
| 问: |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周期是多久? |
| 答: |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度。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经营主体,不参加本期年度评价。 |
| 问: |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几级? |
| 答: |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