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上海市旅游管理委员会旅游市场管理部门预先审批。
上海市旅游管理委员会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批准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批准。
申请人应当是在台湾、香港、澳门和境外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并具备下列条件:
1. 在本国(地区)依法登记,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旅游业务;
2. 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是本国家(地区)旅行社行业协会或类似组织的正式会员;
3. 从事本国家(地区)来华旅游业务两年以上,每年来华旅游人数不低于2000人。
1. 与企业建立业务合作一年以上的上海当地国际旅行社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必须注明被推荐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来中国旅游人数、是否拖欠旅游费用等。
2. 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出具的申请书,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代表人数、居住期限、居住地址等内容。
3. 旅行社所在的国家(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旅行社证明。
4. 企业所在的国家(地区)的旅行社行业协会或类似组织颁发的会员卡(副本)。
5. 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6. 企业总裁或总经理出具的首席代表、办事处代表的授权证明及所有成员的简历、照片和身份证明。
7. 企业简介,包括企业经营历史、业绩、负责人、组织机构、与中国的旅游业务合作等。
8. 申请文件一式四份,翻译成中文。
1.
有资质的国际旅行社作为推荐人,代表办事处向上海市旅游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2.
上海市旅游管理委员会受理并审核申请。经批准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批准。
3.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核实。如果符合条件,将出具批准书,注明有效期。
4.
旅行社常驻机构经批准设立后,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书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许可证。外国人及其家属应当到上海市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领取居留证件。
5.
变更事项:
常驻机构变更机构名称、代表、常驻期限的,应当在变更之日45日前向上海市旅游管理委员会提交由其会长或者常务理事签署的申请书。按原审批程序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持批准书到上海登记机关和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和居住证手续。
6.
派驻和本地聘用人员:
(1)
派驻人员总数不能超过5人。
(2)
聘用推荐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表,应获得推荐单位的同意。报国家旅游局批准后,凭批准书到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外事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
聘请中国公务人员为其代表,须经有关外事服务单位登记,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批准
(4)
聘请外国企业服务公司的员工为代表,由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证明,并按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5)
人员的招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招聘的规定》办理。
7.
本审批程序适用于台湾、香港、澳门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旅行代表机构、办事处、综合办公室、联络处和其他名义的常驻旅行机构。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6年10月15日颁布的205号法令)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第一、二、三项;第四、第五条的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第六条、第九条的第一、二、三项;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的第一、二、三、四、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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