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知识库  中国  投资中国  优惠政策  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简介 – 税收优惠 

知识库

分享

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简介 – 税收优惠

一、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1.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 24 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 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 国税发〔2009〕 87 号

  2.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 2 年( 24 个月)的,该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 财税〔2015〕 116 号 第一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81 号
    -- 国税发〔2009〕 87 号

  3.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 个月)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财税〔2018〕 55 号 第一条、第二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43号
    -- 财税〔2019〕 13 号 第五条

  4.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 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 36 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 财税〔2018〕 55 号 第一条、第二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3 号
    -- 财税〔 2019〕 13 号 第五条

  5.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 财税〔2015〕 119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97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40 号
    -- 财税〔2018〕 99 号

  6.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 财税〔2015〕 119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
    -- 财税〔2018〕64 号
    -- 财税〔2018〕 99 号

  7.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 财税〔2010〕 111 号
    -- 财税〔2015〕 116 号 第二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62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82 号

  8.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 财税〔2016〕 101 号 第三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62 号

  9.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 财税〔2011〕 47 号
    -- 国科发火〔2016〕 32 号
    -- 国科发火〔2016〕195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No. 24

  10.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 财税〔2018〕 76 号

  11.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税〔2017〕 79 号
    -- 财税〔2018〕 44 号

  12.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 2018 年 12 月 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财税〔2012〕 27 号  第三条
    -- 财税〔2016〕 49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68号

  13. 符合条件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税〔2012〕 27 号 第四条
    -- 财税〔2016〕 49 号
    -- 发改高技〔2016〕 1056号

  14.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税〔2012〕27 号 第二条
    -- 财税〔2016〕 49 号
    -- 财税〔2018〕 27 号 第七条

  15.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投资额超过 80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财税〔2016〕 49 号
    -- 财税〔2018〕 27 号 第五条

  16.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在 2018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财税〔2009〕 65 号 第二条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68号
    -- 文市发〔2008〕 51 号

  17.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18.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财税〔 2011〕 100 号
    -- 财税〔 2012〕 27 号 第五条
    -- 财税〔 2016〕 49 号


二、 增值优惠政策

  1.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税〔2018〕120 号

  2.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税〔2018〕 120 号

  3. 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财关税〔 2018〕  42 号

  4.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 财关税〔2016〕 70号
    -- 财关税〔2016〕 71 号
    -- 财关税〔2016〕 72 号

  5. 自 2010 年 7 月 15 日起,对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财关税〔2010〕 28 号

  6.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 财税〔2016〕 36 号 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

  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注: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原适用 17%税率的调整为 16%;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财税〔2011〕 100 号
    -- 财税〔2018〕 32 号 第一条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39 号第一条

  8. 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
    财税〔2011〕 107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9.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 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注:自 2019 年 4 月 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

    -- 文市发〔 2008〕  51 号
    -- 财税〔 2018〕  38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39 号第一条

三、  关税优惠政策

  1. 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按照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免税进口。

    -- 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三)款

  2.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 财税〔2009〕 65 号 第四条
    -- 财关税〔2016〕 36 号

四、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1.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税〔2018〕120 号

五、  个人所得税

  1. 自1999 年 7 月 1 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财税字〔1999〕 45 号 第三条
    -- 国税发〔1999〕 125 号

  2.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财税〔2015〕 116 号 第四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80 号 第一条

  3.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财税〔2015〕 116 号 第三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80 号 第二条

  4.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财税〔2018〕 58 号


免责声明
本文所及之内容和观点仅为一般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专业建议,启源不对因信赖本文所及之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资讯或协助,烦请您浏览本所的官方网站 www.kaizencpa.com  或通过下列方式与本所联系:
电邮: info@kaizencpa.com
电话: +852 2341 1444
手提电话:+852 5616 4140, +86 152 1943 4614
WhatsApp, Line 和微信: +852 5616 4140
Skype: kaizencpa

启源办事处: 香港 - 深圳 - 上海 - 北京 - 新加坡 - 台北 - 纽约 - 伦敦 - 东京 - 吉隆坡

下载: 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简介 – 税收优惠 [PDF]

语言选择

English

繁體中文

日本語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