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州有限责任实体的刊登公告要求
纽约州有限责任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有关条例规定,在纽约州注册成立的或在授权在纽约州经营的外州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有限责任企业实体”)必须刊登在纸质报纸,以进行公告。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戏剧制作相关的业务,而且公司名称中出现“有限责任公司”字样,那么该有限责任公司不需要进行刊登公告。同样,如果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戏剧制作相关的业务,而且公司名称中出现“有限合伙”字样,那么该有限合伙企业不需要进行刊登公告。
有限责任企业实体必须在注册地所在郡的两份报纸上刊登公告,每周一次,连续六周。两份报纸的其中一份必须为“每日印刷”的日报,另一份必须为“每周印刷”的周报。具体的报纸名称必须由所在郡的注册处指定。
公告完成后,每份报纸的印刷商或出版商将向您提供一份公告宣誓书(Affidavits of Publication)。公告证明书(Certificate of Publication),及公告宣誓书,必须一同提交至纽约州公司注册处,进行备案。
在2006年6月1日之后成立或获得授权可在纽约州开展业务的有限责任实体,如果在其注册成立或授权认定后的120天内未按照要求进行公告,那么该公司合法进行、开展或办理任何业务的经营权将被暂停。
请注意,在有限责任企业实体合法进行、开展或办理任何业务的经营权被中止后,该有限责任企业实体可以随时提交公告证明书和报刊颁发的公告宣誓书,届时中止该有限责任企业实体合法经营,开展或办理业务的声明应予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