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也被称为纳税主体,承担纳税义务。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有来源中国境内和境外所得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有来自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
纳税人包括:
1、 中国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2、 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及华侨居民。3、 外国人。
根据国际惯例,《税法》规定,中国应对居民和收入来源地行使税收管辖权。对于居民,中国应对其在世界范围内的收入和收益行使征税权;对于非居民,中国应对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行使征税权,非居民纳税人应对之承担责任。归根结底,中国的税收发生应根据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确定。
居民个人的身份和纳税义务应根据住所和居住时间确定。从而,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应当对从中国境内外取得的任何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对个人所得税承担无限责任。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三十天的,其在中国累计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应在中国境内取得的任何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九十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有效地行使税收管辖权,中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识别引入了住所和居留标准。
1、 住所标准
“住所”一词是指税法特有的概念,而不是居住地。 “在中国有住所的人”一词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人。
(1) 永久居民登记:也称为中国公民的户籍。对于在中国永久居留并在中国户口簿管理下已获得长期居留许可或临时居留许可的外国个人而言,但由于以下事实,不得将其视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他们不是由于其永久注册地址,家庭或经济利益而惯常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个人。 (2) 经济利益:主要依据个人财产和经济活动中心等因素。 (3) 习惯性居住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0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习惯性居住地不是指特定时期内的实际住所或公寓。由于学习,工作,探亲或旅游而居住在中国境外的纳税人,在这些活动结束后,不再存在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原因,因此必须返回中国居住,则中国是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
2、 境内居住时间
《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即应适用全球所得征税原则。在具体计算居住天数时,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记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因此,在确定居民个人身份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应检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是否具有住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应为居民纳税人,而无需考虑居住时间的长短。其次,对于不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个人,应根据其在中国的居住时间来确定其居民个人身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应为居民个人,否则为非居民个人。
符合上述标准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对来自中国境内和境外的任何收入纳税;符合上述标准的中国非居民个人,应对来自中国境内的任何收入纳税,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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