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方税法第317条及第321条,就一般情况简要而言,按以下流程特别征收:
- 雇主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员工所居住的区市町村提交薪资支付报告书(日文“給与支払報告書”);
- 区市町村根据雇主提供的薪资支付报告书,计算各员工的个人住民税的税额;
- 雇主提交薪资支付报告书后,如有在4月1日不在职的员工,应在4月15日之前向区市町村长报告情况;
- 在每年5月31日之前,雇主将收到由员工于1月1日住址所在区市町村发出的《特别征收税额决定通知书》,随后交付通知书予员工;
- 《特别征收税额决定通知书》中记载了6月至次年5月期间各员工应被雇主特別征收之住民税的年税额及每月均摊税额,雇主在上述期间内从员工薪资中源泉征收通知书中记载之个人住民税额;
- 雇主应在次月10日前,于区市町村(或金融机关、邮政银行等)缴纳本月特別征收的住民税金。平时员工人数不足10人的雇主,经区市町村长的审核同意,可享受纳期特例,于12月及次年6月一次性缴纳6个月的个人住民税,无需每月缴纳。
出现员工离职、停职、调职等变动情况时,雇主应在发生变动的次月10日前,提交变动备案书(日文“異動届出書”)。
无需缴纳个人住民税的员工、或已缴足个人住民税的员工发生变动情况时,雇主仍应在变动的次月10日前,提交变动备案书。
每月被特别征收个人住民税的员工离职,不再领取雇主支付薪资后,该员工从离职次月起,其个人住民税不再被雇主特别征收,未被特别征收的税额改为由普通征收方式征收。但是,下列情况可继续适用特别征收:
- 员工于6月1日~12月31日离职的,员工本人申请其未被特别征收的个人住民税额继续采用特别征收方法统一征收;
- 员工于次年1月1日~4月30日离职的,前雇主原定在5月31日前支付的薪资、离职金等超过原定在剩余月份特别征收的个人住民税额时,即使员工未提出继续特别征收的申请,其未被特别征收的个人住民税额仍将由前雇主一并特别征收。
如员工中途入职,则雇主可通过提交特别征收的转换申请书(日文“特別徴収への切替申請書”),将该员工的个人住民税征收方法由普通征收切换至特别征收。但是,如提交申请书时已逾普通征收的纳税期限,则无法转换成特别征收方式。
每年5月,区市町村发出税额决定通知书及缴纳书(日文“納入書”)。雇主收到上述文件后,应于支付薪资的次月10日前,在金融机构等的窗口代缴员工的个人住民税。雇主在缴纳书中所记载之金融机构等缴纳税金的,原则上无需支付手续费。未在缴纳书中所记载之金融机构等缴纳税金的,可能产生手续费,手续费金额根据金融机构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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