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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简介

中国税务
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简介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征收通常包括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基于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其涉及减免的优惠政策如下:

一、  免征增值税项目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 避孕药品和用具;
  3. 古旧图书;
  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9.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10.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11. 婚姻介绍服务;
  12.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13.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4.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5.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6. 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7. 个人转让著作权。
  18.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9.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0. 利息收入:
    (1)
    国家助学贷款;
    (2)
    国债、地方政府债;
    (3)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5)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6)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21.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2. 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23.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  免征增值税地区

  1. 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 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  增值税退税新政

自2024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的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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