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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简介

中国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简介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为价外税,最终环节税费由消费者承担。增值税目前是中国第一大税种,关于中国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请参看以下简介。

一、  不定期免税项目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
  2. 避孕药品和用具;
  3. 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 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如农膜、部分进口农药;
  9.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10. 部分饲料类产品,如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等;
  11.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人民币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人民币30万元)。

二、  定期免税项目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增值税有如下减免税优惠:

  1.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3.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4.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5.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6.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以上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其适用的截止日期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三、  即征即退项目

  1.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2.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
  4. 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  

四、  出口货物退(免)税

  1.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2.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享受“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当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扣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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