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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房地合一税需注意之课税情况

台湾房地合一税需注意之课税情况

为抑止台湾不当炒房,新的台湾所得税法针对出售房地产的课税规定(下称「房地合一税」),已经在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依照持有期间给予不同的课税级距,持有期间愈长,税率愈低,以鼓励长期持有,杜绝短期炒作。但山不转路转,许多人会想出许多漏洞来规避税负,因此在2021年7月1日增订应纳入房地合一课税态样,简称特定股权交易:

一、交易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二、交易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或出资额过半数之境内外营利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该营利事业股权或出资额之价值50%以上系由台湾境内之房屋、土地所构成者,唯交易之股票若属上市公司之股票者,则排除适用。

关于特定股权交易,因为与直接出售房地产没有直觉性的关联,因此很容易在出售手上股权时,漏未注意而发生错误。

情况一:个人出售未上市柜股票的所得,属于个人最低税赋制或是房地合一税制?

当您有出售未上市柜股票时,就算只出售少少的1%持股,也需先判断以下两点:

  1. 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之股份或出资额超过该营利事业之50%(二等亲以及透过其他公司间接的持股,也必须纳进来跟您的持股合计一起看);
  2. 处份该股份的公司净值,有50%以上系由台湾境内之房屋、土地所构成。

当您的持股有符合以上两点,就算只出售少少的1%持股,则该处分利得即须按股份持有期间课征房地合一税。

情况二:我要出售的未上市股票,是家族公司在三十几年前就配发给我的,是否不适用上述规定?

在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时,针对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即持有的房地产,在后续处份时,可自己选择采用旧制或新制来计算出售损益(可择优选)。但针对特定股权交易,则一律只能采用新制来计算。简而言之,只要同时符合「持股比率」及「股权价值」之要件,不论是否为2015年12月31以前(旧制)或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股权或不动产,皆落入房地交易合一税课税之范畴。

情况三:既然有本人及二等亲内(或透过另一家公司)合计持股50%即需适用房地合一税的要求,那我准备要出售持股前,把持股降到49%就可以避开了吧?

台湾房地合一课征所得税申报作业第6点规定,是需要从交易日往前看一年,此一年中若有任何一天,本人与二等亲(或透过另一家公司间接)合计持股超过50%,即仍落入房地合一税课税范围。

有的家族会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以避免家族以个人名义持有不动产会因为经过多次继承后,导致不动产产权持有过于分散,徒增日后处分不动产之难度。但此情况下,个人持有股权及家族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之不动产并不是以短期炒房为目的,唯因房地合一税之关系,在家族成员间可能会因互相买卖股权或上述的股权交换,而落入房地合一税之课税范畴。

最后再次提醒针对任何以持有非上市柜公司股权之交易,只要其交易之股权目标价值50%以上系由台湾境内的房屋、土地所构成者,应先判断个人及二等亲合计之持股是否过半,以避免落入了房地合一之课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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