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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信托简介

新加坡信托简介

新加坡政治稳定、经济强盛,具有成熟的信托管辖区和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新加坡承诺遵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指导方针,属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

新加坡和70多个国家签有多项免双重征税协议。新加坡没有资本利得税和遗产税,新加坡的税制为属地原则,只有在新加坡产生,源自于新加坡的收入或在新加坡本地收到的源自于海外的收入才需要纳税。如果信托的委托人和所有受益人都不是新加坡公民或居民,新加坡个人收到的所有外国收入均免税。

新加坡信托公司受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严格监管,现行法规为2005年《信托公司法》(2006年修订)。

新加坡外国信托对来自指定投资的收入免税。由新加坡持牌信托公司管理的外国信托收入免税仅限于非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底层公司。

新加坡信托可以通过信托契约设立,其中列出信托条款,委托人将资产转让给受托人以受益人的利益持有。

信托的委托人是将资产转移到信托中的资产所有者。专业信托公司受托人是信托资产的合法所有者。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条款持有、管理和分配信托资产。受托人为信托受益人的利益持有信托资产。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之一,但不能是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信托资产构成独立的资产,不构成受托人财产的任何部分。《信托法》还对受托人规範了受信义务,信托的管理和受益人的权利。

一、   新加坡信托的功能

  1. 传承规划

    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持有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委托人可通过意愿书向受托人建议分配的时间,金额及方式。受托人亦可以持有家族企业的股份,以实现家族企业股权的集中,确保家族企业传承给后代。

  2. 资产保护

    委托人通过将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至受托人,将信托资产与委托人名下资产隔离,免于受到债权人索偿。只要设立信托的目的不是为了欺骗债权人,委托人不为自己保留不设限制撤销信托的权力,在资产转入信托后,便可实现非常重要的资产保护功能。另外,可以把后代的配偶指定为除外人士,除外人士将不能从信托得益。当受益人有离婚的风险可以暂停向该受益人分配。

  3. 避免遗嘱认证

    个人拥有的资产通常根据遗嘱条款在死亡后转移。如果资产在多个国家/地区持有,则可能需要在资产所在的每个国家/地区就遗嘱获得遗嘱认证。这可能是一个繁重、漫长且成本高昂的过程,可能会持续六个月到两年。此外,在清算遗产并将资产分配给死者的继承人之前,可能需要缴纳遗产税。如果此类资产是信托资产,则可以顺利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传承给后代。

  4. 税务规划

    信托存续期间,根据现行香港,新加坡,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和泽西岛税务相关条例,信托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并没有税务申报义务。但在受益人收到分配时,将视乎个别受益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可能有税务申报义务。

  5. 避免强制继承规则

    保证信托资产能够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分配给受益人。来自具有严格法律或宗教继承法的国家的个人可以在其继承人之间实施与其住所地法律规定不同的资产分配方案。通过在香港、新加坡、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泽西岛和根西岛等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建立信托,便可以实施委托人所希望的分配方案。

  6. 保密性

    信托无需登记,是委托人和受托人间的私人法律安排,公众无法查阅信托的资讯。

  7. 慈善

    可以为慈善目的设立信托,信托的受益人可以包括慈善组织或为了慈善的目的。

  8. 商业用途

    如设立雇员福利信托。

二、   新加坡信托的种类

  1. 全权信托

    全权信托是最常见的信托类型,它赋予受托人广泛的权力来管理资产并将资产分配给受益人。受托人通常会以委托人的无法律约束力的意愿书为指导,其中列出委托人对信托基金的管理和分配方式的意愿。意愿书可以不时更新。新加坡信托的永续期可能为100年

  2. 保留权力信托:

    新加坡信托的委托人可以将投资和资产管理的权力保留给自己或授予保护人,而不会使信托无效。

  3. 新加坡私人信托公司:

    私人信托公司 (“PTC”) 是一家以充当特定信托或家族信托或其相关信托的受托人为目的成立的公司。私人信托公司很受那些希望保留对家族信托管理控制权的人的欢迎,这可以通过任命委托人的家族成员或其顾问加入私人信托公司董事会来实现。建议委托人或其顾问对董事会进行适当的管治和继任计划,以确保为子孙后代保全财富。新加坡私人信托公司无需持有信托营业执照。该豁免基于私人信托公司仅向家族信托或其相关信托提供信托服务且不向公众招揽信托业务或向公众提供信托服务的原则。新加坡私人信托公司采用新加坡公司的形式和实质。新加坡私人信托公司必须聘请持牌信托公司开展信托管理服务,以遵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颁布的防止洗钱或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规定。

参考资料:2005年信托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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