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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西岛信托简介

泽西岛信托简介

泽西岛是一个完善的信托管辖区和国际金融中心。它拥有现代的信托法和高效的司法制度。泽西岛法律源自英国普通法,并由 1984 年信托(泽西岛)法(“信托法”)补充。泽西岛是设立和管理信托的主要司法管辖区。泽西岛拥有专业的信托行业、现代信托法律和高效的司法制度。

如果所有受益人和委托人都是泽西岛以外的居民,并且没有来自泽西岛的收入,泽西岛的信托无需缴纳资本利得税、遗产税或印花税。

泽西岛的专业信托公司受泽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监管。

泽西岛信托可以通过信托契约设立,信托契约会列名信托的条款,委托人把资产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信托资产。

信托的委托人是将资产转入信托中的资产所有者。专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是信托资产的合法所有者。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条款持有、管理和分配信托资产。受托人为信托受益人的利益持有信托资产。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之一,但不能是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信托法》第五十四条确认信托财产为单独的财产,不构成受托人财产的任何部分。《信托法》还对受托人规定了受信义务,规范了信托的管理,并规定了受益人的权利。

一、  泽西岛信托的功能

  1. 传承规划

    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持有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委托人可通过意愿书向受托人建议分配的时点,金额及方式。受托人亦可以持有家族企业的股份,以实现家族企业股权的集中,确保家族企业传承给后代。

  2. 资产保护

    委托人通过将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至受托人,将信托资产与委托人名下资产隔离,免于受到债权人索偿。只要设立信托的目的不是为了欺骗债权人,委托人不为自己保留不设限制撤销信托的权力,在资产转入信托后,便可实现非常重要的资产保护功能。另外,可以把后代的配偶指定为除外人士,除外人士将不能从信托得益。当受益人有离婚的风险可以暂停向该受益人分配。

  3. 避免遗嘱认证

    个人拥有的资产通常在个人死亡后根据遗嘱条款转移。如果资产在多个国家/地区持有,则可能需要在资产所在的每个国家/地区就遗嘱获得遗嘱认证。这可能是一个繁重、漫长且成本高昂的过程,可能会持续六个月到两年。此外,在清算遗产并将资产分配给死者的继承人之前,可能需要缴纳遗产税。如果此类资产是信托资产,则可以顺利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传承给后代。

  4. 税务规划

    在信托存续期间,在现行香港,新加坡,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和泽西岛税务相关条例下,信托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并没有税务申报义务。但在受益人收到分配时,将视乎个别受益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可能有税务申报义务。

  5. 避免强制继承规则

    保证信托资产能够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分配给受益人。来自具有严格法律或宗教继承法的国家的个人可以在其继承人之间实施与其住所地法律规定不同的资产分配方案。通过在香港、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泽西岛和根西岛等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建立信托,便可以实施委托人所希望的分配方案。

  6. 保密性

    信托无需登记,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约定。公众无法获悉有关信托的资讯。

  7. 慈善

    可以为慈善目的设立信托,信托的受益人可以包括慈善组织或为了慈善的目的。

  8. 商业用途

    如设立雇员福利信托、养老基金信托、单位投资信托等。

二、  泽西信托的种类

  1. 全权信托

    全权信托是最常见的信托类型,它赋予受托人广泛的权力来管理资产并将资产酌情分配给受益人。受托人通常会以委托人的无法律约束力的意愿书为指引,其中列出委托人对信托基金的管理和分配方式的意愿。愿望信可以不时更新。泽西信托可以无限期存在。

  2. 保留权力信托

    泽西信托的委托人可以为自己保留如下所示的某些权力或将这些权力授予保护人,而不会使信托无效:
    (1) 投资权力;
    (2) 委任或罢免受托人的权力;
    (3) 委任或罢免执行人、保护人或受益人的权力;
    (4) 撤销、更改或修改信托契约条款的权力;
    (5) 更改信托适当法律的权力;及
    (6) 指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力。

  3. 慈善信托与非慈善的信托

    委托人可以设立以慈善为目的的慈善信托。此外,泽西岛还允许设立非慈善目的信托,其中财产由受托人以信托形式持有,以执行非慈善目的的特定目的。这种类型的信托通常被称为目的信托。非慈善目的信托可用于持有家族公司的股份。必须指定一名执行人来执行与其非慈善目的有关的信托条款。

参考资料:1984 年信托(泽西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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