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台商个人税务需注意事项
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许多海外人士超过两年未入境,遭户政机关迁出户籍。台湾财政部门近日表示,在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方面,会从宽认定。若台商对身分认定有疑义,可以先按往年申报方式申报;地价税方面,申请自住优惠税率,依规定不一定要「本人」设籍,也可以配偶或直系亲属设籍。
在个人综合所得税方面,依所得税法规定,在台湾有户籍、生活及经济重心在境内,或无户籍、一年内在境内居留满183天者,应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并适用5%到40%累进税率。
财政部门指出,防疫措施属紧急、短暂性质,不宜就此改变居住者认定,不过各区国税局在适用所得税法规定时,会就个案事实从宽处理。纳税人若对身分认定仍有疑义,可按以前年度申报方式先行申报,于稽征机关有查核需要时,就其个案情形提供相关事证以供认定。
在地价税方面,主要影响是在自用住宅优惠税率的申请上。财政部门表示,要申请自宅千分之2优惠税率,不以土地所有权人「本人」在该地设籍为限,若配偶或直系亲属设籍,也可按千分之2税率课征。此外,若纳税人本人在迁出户籍的次年9月22日前,土地所有权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之一再迁入户籍,符合自住条件,并重新申请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经地方税稽征机关核准者,迁出户籍的次年地价税仍可适用自住税率。
举例来说,原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的土地所有权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回台湾,导致户籍于2021年12月1日遭迁出而无人设籍该址,2021年仍可适用千分之2税率;若在2022年9月22日前,土地所有权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之一迁入户籍,由于地价税的开征缴纳期间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故2022年就仍可适用千分之2税率。